为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创新非现场执法方式,充分利用在线监控、无人机、走航车、管道探测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突显生态环境精准执法威力。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对淄江路金山镇区域进行无人机航拍,发现一大型砂石料堆存场内物料未完全苫盖,存在部分裸露。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调查,该砂石料堆存场属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由于苫盖老化维护不及时,导致部分物料裸露,不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款5.875万元。
案件启示
无人机充分参与环境监管非现场执法。无人机具有机动灵活、不受场地限制、视野宽广等优点,目前已成为临淄分局常态化监管及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在本案中,正是借助无人机视野宽广的特点,发现山东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砂石料堆扬尘污染的问题,同时确认污染物影响程度、范围,并现场拍照留存证据,为执法人员精准发现问题并快速取证提供了有效支持。
严格执法,加强宣传,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部分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方面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对于扬尘污染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采取的扬尘防治措施不规范或维护不及时,导致此类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并落实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倒逼企业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