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冀东装备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了一则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该事项涉及与唐山飞龙水泥厂的合同纠纷,具体如下:
该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2012年6月6日,唐山飞龙水泥厂作为发包人,与冀东装备签订了年产130万吨水泥和60万吨矿粉生产线设备成套合同。合同约定由冀东装备提供水泥及矿粉生产线设备。2012年7月30日,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保证函,为唐山飞龙水泥厂履行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少忠以持有的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为唐山飞龙水泥厂履行合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进行了股权质押登记。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冀东装备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唐山飞龙水泥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拖延支付设备货款,截止起诉日,唐山飞龙水泥厂尚欠合同款、违约金等共计36,196,612.86元。
冀东装备以唐山飞龙水泥厂、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飞龙水泥厂投资人王少忠、闫素敏为被告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山飞龙水泥厂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等共计36,196,612.86元;由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少忠、闫素敏在唐山飞龙水泥厂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王少忠持有的唐山飞龙水泥有限公司1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唐山飞龙水泥厂支付原告合同款、违约金等合计:36,196,612.86元,由被告二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原告对被告三王少忠所质押的其持有的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三王少忠、被告四闫素敏在被告一唐山飞龙水泥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负担维持不变;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0元,由上诉人王少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被告的影响有: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冀东装备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冀东装备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317:2020年8月27日,冀东装备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