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混凝土协会发布《混凝土行业低价中标危害及倡议》给会员单位称,混凝土行业本就竟争激烈,在交易机会稀缺的当下,为了在激烈的招投标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中标资格,不少混凝土企业选择了压低中标价格,低价抢标。而过往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低价抢标这一短视行为,不仅将造成诸多法律风险及隐患,更将对这个行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017年3月24日,原天津市建委所属市质安总队在对河西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开复工抽查中发现,由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建的“粤翠名邸项目”10号楼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经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称,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和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依据复核验算混凝土强度取值和原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模型,逐栋逐层逐部位逐节点对已施工的工程部份进行了结构安全验算,从技术角度认为需拆除1、2、5、10、19号楼栋建筑,19A号楼地面以上建筑,不含地下车库,并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同时给予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低价中标,必然会令中标企业产生极大冲动选择偷工减料,以增长利润或弥补损失。一旦此等偷工减料行为被披露出来,贪图便宜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面临处罚及索赔,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又必然向低价中标的企业追偿。更不用说如果因此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自上而下必将一查到底,届时不仅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在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一案中,中建三局以分公司名义发布招标公告,敬业公司低价竞标后又要求调价,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敬业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由于中标价格只是一个预期的价格部分,很多项目中标价不等于工程结算价。因此一些投标人抱着先中标拿到工程再说的心理,不计成本、恶性竞争,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又试图利用合同中某些不明确的条款为其中标的工程项目额外谋取利益。但招标单位当然不会愿意额外支出成本,大概率会拒绝低价中标者的调价请求,拒绝办理结算及付款,即使低价中标者诉至法院,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未经招标单位同意的调价请求,低价中标者不仅会被迫忍受低价供应的压力,更可能会承担高额的资金占用成本。
就武汉混凝土市场而言,今年春节开年以来,受疫情反复及建筑市场节前回款乏力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武汉市混凝土需求量锐减,复工复产率远低于同期水平,加之行业低价竞争情况愈演愈烈。以3月市场为例,本月武汉市C30混凝土信息指导价496元/立方米,多家混凝土生产企业下浮无底线参与项目投标,在混凝土原材料价格继续保特上涨趋势下,明显低于成本价进行低价倾销,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并严重影响建筑行业的发展。
超低报价扭曲了工程项目的市场价格,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并诱导同行恶性竞争,不利于投资活动的管理,一旦出现问题承包商就千方百计向外界推卸责任,导致纠纷和摩擦,增加了管理的制度成本。
低价中标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一些报价合理、实力雄厚的企业被排除在了项目的大门之外,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而以低价中标的企业,则只看重眼前利益,看似迫不得已的个体选择却在危害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如今谈到低价中标,只剩下“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满满的吐槽点,带来的危害极大。因此,协会提出以下倡议∶
一、号召全体会员企业坚决抵制低价中标行为,严格执行行业自律公约,杜绝低于生产和经营成本价的恶性竟争,严控安全质量底线,特别是在原材料有效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更要严把原材料质量关,杜绝以牺牲质量换取利润空间的行为。
二、呼吁招标单位在项目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
三、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低价中标项目的监管和巡查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出清机制。行业协会将全力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混凝土是建筑工程的核心材料,如果说钢筋构成了建筑的骨骼,那么混凝土就是建筑的血肉。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抵制混凝土行业的低价抢标、低价中标行为,良性竞争,共同维护混凝土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携手并进,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