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无锡市场监管部门稳经济增长保市场主体典型案例》其中提到一则案件回访是江阴局助企纾困、稳企复产的重要举措,通过近距离了解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后”和“复工复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需求,让执法更有温度,普法更有精度,服务更有速度。
江苏金峰月城水泥有限公司因水泥质量抽检不合格被江阴局予以行政处罚。江阴市月城分局深入落实常态化案后回访机制,走访企业听取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到企业在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能力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整改等方面亟待科学规范指导,第一时间安排业务骨干上门辅导,重点向企业宣贯《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放“企业经营行为提示清单”,杜绝常见、多发的违规行为发生。
根据前期案情开展问题分析,指导企业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进行整改,组织企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分别参加江苏建工建材质检院学习和首席质量官培训,帮助企业引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水平,为企业注入活力。在月城分局的持续规范、悉心帮扶下,企业获评江苏省水泥品质指标检验大对比优胜单位、水泥化学分析大对比全合格单位,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将好消息分享给分局,感慨道:市场监管部门不是一罚了之,而是经常性地服务上门,问需求、送政策、出点子,是我们的“及时雨”!
据查询,江苏金峰月城水泥有限公司为江苏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月城水泥有限公司合股公司,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2日,注册资本为6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吴新意,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地址为江阴市月城镇环山路21号,经营范围包括水泥粉磨、销售。港口经营;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XK08-001-01303,产品明显显示,水泥(产品:通用水泥42.5;生产类型:粉磨站;生产线:2条粉磨生产线;关键设备:Φ4.2×13m水泥磨机2台。
历史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1日 对企业处以罚款:77.19426万元,处罚结果分类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事由:江苏金峰月城水泥有限公司,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商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以假充真的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违反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商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以假充真的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